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有对公共租赁房拆迁补偿款项进行分配权的人士大致可归结为以下三大类人群:
第一,公房承租人,即与公共租赁房的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管理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契约,严格遵守并履行了合同中所规定的权益与责任,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了相应的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者;
其次,共同居住人,对于此类人士而言,其在做出房屋征收决策之时,必须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拥有常住户籍,并且实际居住生活满一年(特殊情况除外),此外还需满足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然拥有其他住房但是居住条件较为困难的条件;
最后,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并享受托底保障的人员,这类人士通常与公房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或者子女关系,只要符合特定的条件便可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从而获得相应的托底保障补偿。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