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所有情况下,债权人享有向第三方全权或部分转让所得合同权益的法定权力。
然而,在如下例外情况中,债权人无权进行上述转让行为:
第一,当依据合同本身的特性,其权益依法不得转让时;
第二,如果双方当事人已明确协议在先,限制了权益的转让权限时;
以及第三,依照法律条款的明确要求,该等权益无法实现转让时。
至于债权权益的具体转让事宜,债权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
若未履行此项通知程序,则该转让对债务人而言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此外,债权人所发出的关于权益转让的通知,原则上不得撤销,除非得到受让人的明确同意。
最后,当债务人决定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时,也需经过债权人的明确同意方可实施。
《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