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查封车并非必然会导致法院回收车辆。
仅当车辆档案被采取临时性保管措施,即所谓的“冻结”时,车辆的所有者通常仍可继续合法地驾驶和利用车辆,但需注意不得进行所有权的转让或变更。
此外,若案件尚未最终裁决,且车主持续使用该车辆并未对其价值产生显著影响,那么法院通常也不会决定暂时扣留机动车。
需要明确的是,查封车是指因涉及到经济债务纠纷等问题而被法院依法禁止办理注册、变更、转移、抵押解押、注销、质押解除质押等相关手续的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