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个人亲自录制的视频遗嘱,可以归类为录像遗嘱范畴。
要想使录像遗嘱具备有效性,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关键条件:
首先,遗嘱的起草者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遗嘱的签订过程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体现;
再次,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处置,其权利归属不得存在争议;
最后,遗嘱的条款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遗嘱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1)遗嘱的制定过程受到了外力威胁或压迫;
(2)遗嘱的起草者受到他人欺骗而签署遗嘱;
(3)遗嘱内容系伪造;
(4)遗嘱遭到了篡改;
以及(5)在精神状态异常的情况下签署遗嘱。
此外,遗嘱必须对其所处置的财产拥有相应的支配权和处理权。
同时,遗嘱的内容也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例如:
(1)遗嘱取消了那些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未为胎儿预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以及(3)遗嘱内容与其他现行法律相冲突。
最后,遗嘱的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等多种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