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伤势程度分为轻伤二级与轻伤一级两个层次,其中轻伤二级在这两种类型的伤势中表现最为轻微。
对于轻伤一级而言,其定义为各种致伤因素引发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这类损伤触发的并发症,并未涉及到危险生命的情况。
它们可能会留下组织器官结构、功能方面的中度损害,或者对容貌产生显著的影响。
至于轻伤二级,则对应着因各类致伤因素导致的原发性损伤或由此类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同样也没有危及生命。
然而,这些伤害仅留下了组织器官结构、功能方面的轻度损害,或者对容貌产生了轻微的影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平方厘米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