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尚未正式启动之际,若女方已然怀有身孕,此时的离婚程序并不会受到影响,依然可以正常进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离婚诉讼时,首先应先行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工作,以期在开庭审判之前解决纷争。
若经法院依法审查后,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果的话,则应当依法批准允许当事人解除婚姻契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