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的破产与注销,其相关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合伙协议到期后,若全部执行完毕决定不再继续经营;
其次是当合伙协议所约定的经营目标已经达成或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实现;
再次是如果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解散的理由开始显现出来;
此外,若合伙人数量减少至法定人数以下且持续时间超过三十天;
最后,若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解散该企业,或者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等原因,都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破产和注销。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