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解除之际,下列资产应视为配偶中的一人单独所有:
(一)其婚前所拥有之财富;
(二)因遭受身体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协议明确规定仅由该配偶享有之财产;
(四)配偶专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
以及(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配偶单独所有的财产,其中包括在离婚时,配偶尚未实际获取经济收益的知识产权、人身保险金等各类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