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遭受解雇而决定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契约的劳动者,在成功地与该企业重建劳动关系并签署相应劳动合同时,理所当然可以再次加入到该企业中工作。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内仅有一次试用期的机会。
换言之,从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那一天起,双方就已经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前就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从劳动者开始工作的那一刻起,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将随之确立。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以及基本情况,而作为劳动者,则需要诚实守信地向用人单位披露上一次被解雇的具体原因及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