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被捕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应超出两个月之久。
然而,如遇案情错综复杂且限期届满仍无法圆满结案者,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延期一个月进行侦查工作。
此外,若某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需得到省级人民检察院的许可或决定后方能再次递交申请,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