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由行政机关所颁布实施的罚款行政处罚措施,违法行为人需按照行政机关的指示,自行前往其指定的银行进行罚款的支付,或者也可以选择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缴费。
然而,除了行政机关有权现场收取罚款外,违法行为人还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时足额地交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