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户口迁移手续期间,公民是有权利对自己的姓名进行修改调整的。
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公民享有合法神圣的姓名权,倘若具备了实际情况下的法定变更前提条件,便有权通过相应程序对自身的姓名进行变更。
对于尚未年满十八岁的未成年群体而言,若需对其姓名做出变更,则应由该未成年人或其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而对于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来说,若需对其姓名做出变更,则应由该成年个体自行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