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并存债务承担并不涉及需征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仅需履行告知义务即刻生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框架内,债权转让被细化为并存债务转让与单纯债务转让两种类型。
其中,并存债务转让并未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反而为其带来了潜在的益处,因此无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便可实施;
然而,为了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存债务转让仍需向债权人进行必要的通知,方能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