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背景下,当某一方在家族企业中握有数家公司之股份时,依据民法规定,这些股权理应视为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因此在面临离婚诉讼时,不应该被纳入财产分割的范畴之中,而应继续保留在原持有人手中。
然而,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达成过关于婚后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的书面协议,则这些股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可根据协议内容进行协商分割;
如未能达成共识,则需交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