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原则上是可被延长的,然而最长不得超出37个自然日。
公安机关对于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若判定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处理时,需在拘留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如在某些特定状况下,申请审批的期限得以适当延长,具体延长幅度为一自然日至四自然日。
如属流串盗窃、组织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