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房屋遭受强行拆除的情况时,房主及全体房客均享有申诉至相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机构的权利。
接受到此类申诉的相关政府及部门有义务立即对此展开核实和处理。
对于强制性城市房屋拆迁事宜,需要遵循以下程序要件:
首先,拆迁双方当事人需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裁决;
其次,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依法开展调解工作,确保公正合理;
再者,在已实施补偿安置的前提下,由行政机关组织相应听证活动;
接下来,行政机关发布的强制拆迁裁决须事先通知被拆迁人,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也应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同时,还必须尽心尽力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鼓励被拆迁人主动配合搬迁;
最后,在执行强制拆迁前,必须进行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以保证执行过程中的公正公平。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均应根据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时间、用于产权转换的房屋位置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