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其所代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必须存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最后,本罪的加害人,也就是犯罪主体,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二是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人。
在主观方面,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持有明确且直接的故意心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