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以下几个主要环节需得到妥善处理:
首先,双方需要就子女抚养权、共有财产分割及对应的债务承担等主要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与共识达成;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依法签署正式的离婚协议文件;
最后,在上述步骤完成后,双方向各自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并共同前往该机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流程结束前,还需经历为期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领取离婚证书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