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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申请书如何写农村个人宅基地

建房申请书如何写农村个人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5-13 18:35:38 已帮助225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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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申请书如何写农村个人宅基地
1.凡具备申请宅基地资格的农户,须以户为单位向其所属的村民小组递交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书。
2.村民小组接收到此份申请书之后,需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深入讨论,同时将申请的原因、拟用地的具体位置与面积、以及拟建房屋的楼层高度与面积等详细信息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
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则村民小组将农户的申请资料、村民小组会议的记录等文件提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村级组织)进行审核。
3.村级组织会着重审查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可靠、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整体规划、以及是否已经征询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的意见等关键问题。
审核通过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并上报给乡镇政府。
如未设立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宜已由村级组织统一处理,农户可直接向该组织提出申请,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再上报给乡镇政府。
4.依据各部门联合审核的结果,乡镇政府将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最终审批,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在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申请后,乡镇政府有责任立即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进行实地审查。
对于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他们应该在动工之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而乡镇政府也应立即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测量并分配宅基地,确定建房的具体位置。
6.当农户的建房工程完成后,乡镇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工作,实地检查农户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以及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过验收的农户,便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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