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注销过程中申报债权的详细规定如下:
当法院正式受理某家企业的破产申请之后,所有的债权人务必于接获该通知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或若未能及时接到相关通知,那么就应从破产宣告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债权申报的要求。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需要详细阐述其所拥有的债权金额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财产担保情况,同时还需提供与之相关的各项证明文件。
如若债权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按时完成债权申报工作,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了自己的债权权益。
而对于已经成功申报的债权,法院将会指派专门人员对其进行详细的登记造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