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屋拆迁的环节中,承租人应享有以下方面的法定权利:
(1)在面临拆迁租赁房屋的状况下,承租人有权向出租方提出要求,要求出租方与拆迁机构之间签署产权调换的拆迁协议;
(2)若发现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所签订的拆迁协议可能会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承租人有权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申请法院宣告相关的拆迁协议无效;
(3)承租人有权利就拆迁补偿事项与出租方以及拆迁人展开积极的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相应的拆迁协议;
(4)对于经过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拆迁协议的事项,承租人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请求该部门作出公正的裁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