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缺乏出生证明,孩子仍拥有接受教育的权力。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适龄学童、青少年可无需考试直接入学就读。
作为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应为子女提供经济支持并禁止任何形式的干扰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则需确保每位适龄儿童、青少年均能在其户籍所在地区的学校便捷地接受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