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欠款额度以及欠款时长的不同,信用卡逾期还款可能需要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们依次给出详细阐述:
首先,若欠款额度已经达到法定限额即万元以上,且在经过发卡行对持卡人发出两次催缴通知以后,逾期行为仍然持续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得到解决,那么该种情况极有可能被视为信用卡欺诈犯罪,持卡人将面临刑事指控,同时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还款义务。
其次,若欠款额度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持卡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那么他将承担起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内容,其中包括: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4)冒用他人信用卡;
(5)恶意透支等五种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对“恶意透支”做出了明确界定,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