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首先提起诉讼并不必然意味着能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多件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了金钱支付内容的诸多债权人分别向同一位被执行人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且各位债权人对于执行标的物均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时,应依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间顺序进行受偿。
2.针对多种类型的债权人债权,基于所有权以及担保物权所享有的债权,应优于纯粹的金钱债权受到偿还。
同时,若存在多项担保物权,则应当按照各担保物权设立的时间顺序依次获得清偿。
3.仅有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了金钱支付内容的多位债权人向同一位被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执行所得财产远低于全部欠款时,各债权人对于执行标的物均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应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受偿。
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原告须为与案件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需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
3.需要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依据、法律理由;
4.该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并由受诉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