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亦称作房屋重置费),主要用以补偿因拆除被征收房屋而给原所有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具体而言,该费用会依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状况进行分类,按照每平方英尺的平均价格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这部分费用则是为了补偿被征收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场所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遭遇的不便之处。
此项费用将根据被征收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按照被征收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进行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其目的在于激励被征收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均需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加以明确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