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事宜时,以下三大条件应为首要考虑因素:
一是协商解除,即租户和房东双方通过平等友好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是约定及法定解除,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法律规定,当特定的解除条件达到触发标准时,该合同便可自动解除;
最后,若一方当事人存在明显违约行为,那么另一方可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主动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