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债务方未偿还银行贷款,银行便保留对其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
这个决策权完全在于银行本身。
2.当拖欠银行的款项达到一万元人民币或以上,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催款通知之后,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仍然未能还款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应视为刑法中的“恶意透支”行为,可能被定性为信用卡欺诈犯罪。
3.对于恶意透支金额较小的情况,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额支付了透支利息并取得银行谅解,同时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