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中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未经国家相关法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各类金融机构,涉嫌触犯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首先是擅自设立各类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
其次是在未获得国家相关法定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擅自筹建各类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