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及理论,定金合同系属实践性契约,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具体而言,关于定金合同之处,其规制内容如下:
定金之额度需依各方当事者之协议决定,然而,原则上应恪守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之限制,逾越此界限者,将无法赋予定金之有效性。
若实际交付之定金数额超出或不足约定数额,则应视作对原定定金数额的变更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确认合同成立的条件有: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法定其他成立条件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