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土地占用补偿的具体标准:
1、在耕地的征收中,旱地的平均每亩补偿金额为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则为9万元,而菜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金额则高达15万元;
2、对于基本农田的征收,其赔偿金额为旱地平均每亩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15.6万元;
3、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征收则是按照每亩13.8万元作为基准来进行补偿;
4、对于建设工业用地产权建筑物、村民宅基地、巷道等集体用地,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为13.6万元;
5、那些闲置的土地、荒芜的山丘、荒地、漂浮的岸边、荒凉的山谷以及未被开发土地的平均每亩补偿金额则仅有2.1万元。
至于房屋之上的附属物补偿标准如下:
1、对楼房的补偿为每平方约3300元,捣制砖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则为每平方约2800元,而砖瓦房的补偿则为每平方约2400元,平房的补偿则为每平方约1900元;
2、其它地面附属物的赔偿标准包括仓库,每平方的赔偿金额为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的赔偿金额为165元,沼气池每个的原偿金额为4600元,厕所及猪鸡舍每平方的赔偿金额分别为190-300元和150-260元;
3、塑料大棚和玻璃温室每平方的赔偿金额为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的补偿金额为180-330元,砖石墙体每延伸米的补偿金额为190元,污水管道每米的补偿金额为450元,大门门楼每个的补偿金额为2400元,饮用井每口的补偿价格为1000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