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业层面上进行深入剖析,即成犯的追诉期限应该从犯罪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这里所谓的犯罪之日,特指犯罪事实成立的那一刻。
由于刑法对于各式各样、形态各异的罪行设定了各自不同的构成要素,因此具体犯罪事实成立之日的计算方式也是千差万别:
(1)对于那些属于行为犯或者必须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犯罪之日应自犯罪行为实际实施之日起算;
(2)对于危险犯而言,其犯罪之日应自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算;
(3)对于预备犯来说,其犯罪之日应自预备犯罪之日起算;
(4)对于中止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加以确定:
若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犯罪人又主动停止,那么犯罪之日应自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算;
反之,若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时就被中止,那么犯罪之日应自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算;
(5)对于未遂犯,其犯罪之日应自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算;
(6)对于共同犯罪,犯罪之日应自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得以实施之日起算;
(7)对于结果犯,犯罪之日应自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算;
至于结果加重犯,犯罪之日应自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算;
(8)若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但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境内,那么犯罪之日仍应自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算。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