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私自伪造公章的行为并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定义。
所谓“表见代理”,乃是行为人在缺乏代理权或代理权限已经过期、失效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进行代理活动,且由于客观情况使对方有充分的理由对其拥有代理权产生合理的信赖。
值得指出的是,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公章的行为很可能被视为表见代理;
反之,若涉及到非法制造并使用公章,则无疑将构成严重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