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权人人失踪时间未满两年,则可依法延长诉讼时效。
具体而言,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有债权人通过提起诉讼、或当事人任何一方向其他人提出要求,甚至是同意履行其应尽之义务等方式,均可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
反之,若债权人人失踪已超过两年,则与此相关的利益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在此情况下,失踪人所拖欠的税款、债务以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将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进行支付。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