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指出,若快递公司在协议中设定了排除自身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则在存在如下情况时便会被判定为无效:
首先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或实际产生伤害的;
其次是由于快递公司故意为之或是重大疏忽导致对方财产遭受损失的。
通常情况下,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属于格式化条款,其中任何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负担、限制对方主要权益的条款都将被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