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实际上是有可能予以中止、中断或者延期的。
若遇到某些特殊情况,如经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并获批准,申请期限可适时适当地予以延长。
然而,倘若并非由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所致的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现象,那么在此期间所耽搁的时间将不会被计入到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之内,例如当其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遭遇了不可抗力事件、属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以及其他非个人因素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