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妻中有一方背地里移情别恋并擅自利用属于其夫妇两人共有的资金购买房产供“第三者”居住,那么此类行为无疑可以归类为单方面擅自处理共有财产,进一步侵犯到配偶的财产权益。
作为受害方的配偶,他们有资格向这位“第三者”索要回原本属于他们各自应享有的那份财产份额。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无书面协议注明的情况下,无论是夫或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的任何财产,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