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体资格方面,借款合同与财产租赁合同存在明显差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作为借款合同贷款方的仅限于各级专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依法设立的信用合作社;
而借款方则必须是具备法定条件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
然而,在财产租赁合同中,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均可由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乃至普通公民个人担任。
其次,从标的物的角度来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相对较为单一,通常仅限于货币这一种形式。
相比之下,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则更为广泛,不仅包括货币,还涵盖了其他各类“种类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