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二人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时,他们可能无法在同一天便领取得离婚证书。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明文规定,自申办离婚登记之日起,为期三十个自然日之内,若夫妻任意一方对离婚事宜持有异议,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原有的离婚登记申请。
直至该期限届满之后的另一个三十个自然日内,夫妻双方方可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请求颁发离婚证书。
换言之,若双方选择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则需经历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所谓“离婚冷静期”,即指男女双方在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之际,政府将给予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时间,强制其暂时搁置离婚争议,在法定期间(三十日)内冷静审视离婚问题;
待充分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正式离婚。
若三十日期满后,双方仍然坚持离婚,则需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以获取离婚证书,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