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于2021年度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指出,关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时,可选择使用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或其他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
其中,书面方式的具体形式则包括了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以及能够有形且准确地表现在所承载内容之中的其他形式。
而对于那些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且准确地表达所载内容,并且在需要时可以随时进行查阅和调用的数据电文,也应当被视为书面形式的一种。
此外,依据第四百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商定,通常情况下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条款:
首先,是关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的信息;
其次,是合同的标的物;
再次,是合同涉及的数量;
接着,是合同的质量要求;
然后,是合同的价格或报酬;
接下来,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履行方式;
最后,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此基础上,当事人还可以参考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来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