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拥有土地使用证而无房产证者,应尽快完成房产证的补办手续。
不动产权属证书,乃是权利人享有所涉不动产物权的确切证明。
土地使用证,是由各地方政府针对特定地块所颁发的确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之法律凭证。
自2015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始全面推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权证书》,即为国土资源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同时,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证明》也随之正式启用。
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之后,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以及登记证明样式将逐渐停止发放。
然而,在此之前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及归户卡、房屋登记簿等簿册仍将保持其有效性;
此外,已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等证书、证明亦将继续维持其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