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便可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具体而言,对于被判处在拘役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畴内的罪犯,若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着深刻的悔过表现,经评估其若获缓刑将不会再次危害社会时,方可依法宣判缓刑。
关于这方面的详细内容,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如若同时被判处附加刑,那么附加刑仍然必须执行。
此外,根据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应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低于两个月;
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则应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同样不得低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