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不得进行私自买卖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
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中的组成部分,其使用权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获得了对集体所有权土地占有及使用的权利,有权依规使用该土地来建设住宅以及相应的附属设施,从而享受到宅基地使用权。
在实施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的过程中,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需经过本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且最终要得到乡级政府的批准;
其次,转让对象必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再次,受让人必须没有宅基地,并且符合宅基地申请的各项条件;
最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进行转让,必须与房屋一起进行整体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