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已超出法定追诉时效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对此类犯罪行为将不再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然而,对于已经进行过的追诉行为,我们应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撤销、反驳或宣告无罪。
具体来说,相关法规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八十七条内容,其中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在以下期限后将不再受刑事诉讼法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经过五年期限届满;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案件,经过十年期限届满;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经过十五年期限届满;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经过二十年期限届满。
若在二十年后仍需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则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