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离婚时对方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用义务的情况,首先建议夫妻双方进行友好协商。
若协商未能妥善解决问题,便需诉诸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倘若选择的是以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在此基础上申请强制执行也是必要的步骤之一。
其次,在离异之后,抚养子女一方有权利向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另一方索要必要的生活费用以及教育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期限可由双方自行商议决定;
如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最后,关于子女生活费与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其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原有协议或判决所规定数额的合理请求。
因此,在离婚后若发现对方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用,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