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且互相之间缺乏联系的情况下,长期维持现状而不愿意选择合法的方式结束这段婚姻关系将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
首先,这种状况将严重干扰到彼此的正常生活秩序,给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与困扰。
其次,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未来发展而言,这种状态无疑是极为不利的。
最后,对于双方家庭中的长辈来说,他们也可能因此承受心理上的压力和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已分居满两年便是提出离婚诉讼的法定理由之一。
只要符合这一条件,法院便有权利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