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制度下,如若宅基地已经遭受国家征收拆迁,那么相应的村民便不再具备对该地块的使用权。
此外,当面临宅基地使用问题时,村民完全有权利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另一块宅基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建设房屋等相关活动。
在解决相关当事人间因为宅基地产生的纷争方面,无论是否有一方当事人先行提出争议,只要宅基地使用证的规定界限不够明确或者界限重叠,亦或是双方当事人皆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这个时候的争议便可归类为权属不明。
在这种状况下,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必须交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由政府做出最终的确权决定。
对于那些拥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来说,除非经过政府的确权,否则他们不得以对方当事人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宅基地权属并无异议,且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了其宅基地权属,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将此案视为侵权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