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祖父和祖母并没有法律定义的对孙辈子女的抚养义务。
然而,当孙子的父母双亡或因某些原因无法承担起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时,具有经济实力的祖父和祖母则需要承担起抚养未成年孙子的义务。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经济能力的哥哥姐姐也被赋予了对父母已故或无力抚养的弟弟妹妹进行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