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宣判需服刑十年的犯罪分子来说,缓刑的适用并不适用于他们。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缓刑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并且必须满足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有诚挚的懊悔之情且在未来没有再次违法犯罪的风险这两个条件。
然而,判决十年的刑期已经远远超过了缓刑所能适用的刑罚范围,因此,对于此类罪犯,缓刑的适用将无法实现。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