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他人允许擅自拍摄他人照片,在法律上视为对其肖像权的严重侵犯。
根据相关法规条文所述,若未得到肖像权本人的明确许可,非法使用、复制或公开展示肖像权人的肖像,皆属于侵权行为范畴。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有权向侵权方提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多项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