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费需由双方充分协商后予以确定。
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照父母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月总收入的20%至30%之间来进行计算与给付。
如若在实际抚养过程中,肩负有两个及以上子女抚养责任的一方,其所承担的抚养费比例标准可适度予以提高。
当然,这里提到的抚养费,实际上主要泛指父母在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起部分或者全部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至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则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情况、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后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